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新闻 > 案件快报
因琐事争吵分居 老妻诉老夫扶养获支持
作者:陈泰婷 李宝琴(柳城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0-07-11 21:42:26 打印 字号: | |
  四十余年夫妻,一方年老多病又无生活来源;另一方虽亦年老多病,但有退休金。两人因家庭琐事争吵分居已一年多,一方遂提出由另一方每月支付扶养费300元,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2009年6月26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欧某自2009年5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陈某扶养费300元至婚姻关系终止时止。

  67岁的陈某系71岁的欧某之妻,两人于1969年元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共同生活,互相扶助、互相照顾。2007年农历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离开原告到柳州市女儿的房子处居住,独自生活,不支付原告生活费。原告年老多病,没有经济来源。另查,被告每月退休工资930元。

  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与被告是四十余年的合法夫妻,现在均已年老多病,虽然近年出现矛盾分开居住,但依法亦应该互相扶助、互相照顾;而今原告没有生活来源,且请求扶养费的数额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相当,被告又有扶助能力,故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及其代理人提出被告的退休工资不足以被告支出而拒付扶养费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夫妻本来就应当同甘共苦,若原告与被告生活困难需要赡养时,还享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故该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泰婷 李宝琴(柳城县法院)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