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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起纠纷 调解促和谐
作者:陈泰婷(柳城县法院)2009-8-5  发布时间:2010-07-11 21:47:44 打印 字号: | |
  2009年7月31日,柳城法院民二庭本着“司法为民,调解优先”的理念,从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和谐关系出发,靠技巧、讲耐心,成功调结了一起标的近百万的合伙纠纷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赞扬,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莫某、曾某与被告钟某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4月18日合伙经营沙场,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约定按搅拌站股份及分红表进行分红,并由被告钟某负责财务,保管合伙财产。经过结算,两原告认为被告钟某应当向原告莫某、曾某支付从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的合伙投资及收益款项分别为303683.74元和335545.66元。两原告经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中止两原告与被告三方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4月18日的合伙经营沙场的协议;2、被告钟某立即向原告莫某、曾某支付从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30日的合伙投资及收益款项分别为303683.74元和335545.66元,上述款项均从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计算利息。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18日的投资及收益款项三方未结算,保留诉权。两原告提供了2007年和2008年搅拌站股份及分红表、对账单、情况报表、费用开支表、投资表、收入表等证据作为主张依据。

  被告钟某答辩称,两原告要求分红是可以的,但实际的分红并非如两原告所诉的那么多,盈余款中还应该扣除合伙期间支付的增值税、加收的滞纳金、罚款及债务以后再按比例进行分配。

  此案于200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两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不肯作出让步。因双方分歧较大,故当庭调解不能成立。

  承办法官没有因此一判了之,而是运用背靠背调解方法,多个角度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首先,分别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矛盾发生的起因及退伙分资意见,从当事人的言词中总结问题的焦点、发现调解的契点。其次,从法律上,向当事人讲明利害关系,让当事人正确评估自己的期望值;从人情事故上,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指出他们各自的不足之处,肯定他们表现好的方面,削减双方的抵触情绪;再次,从感情上,向当事人讲解古人、今人宽宏大度、团结互助的精典小故事,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平息内心的怨气。承办法官还通过电话多次耐心地沟通,促使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愿望。

  2009年7月31日,承办法官再次召集原、被告双方到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了清算,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一、于2009年7月30日起解除原告莫某、曾某与被告钟某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各自经手的债务自行承担。二、现由被告钟某持有的合伙财产及合伙债权共计1511102.15元。全部归被告钟某所有。三、被告钟某分期给付原告莫某合伙财产304041元。四、被告钟某分期给付原告曾某合伙财产331401元。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该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陈泰婷(柳城县法院)200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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