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丈母娘”钱财还赌债,办假结婚证与女友假结婚,8月4,柳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贾惠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现年43岁的贾惠民2004年2月通过手机移动梦网结识了26岁的女青年周云,很快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为了维持同居生活,两人打算在广西桂林、百色、金城江、崇左等地找门面开办蛋糕店,为此,周云向自己的母亲借了48220元,但蛋糕店并没有开成。因为贾惠民一直说自己是柳州市秦泰有限公司有色冶炼厂的大股东,2004年9月,贾惠民拿回了他与周云的两本结婚证后,得到了周云的家人亲友的认可,两人正式以夫妻关系租房生活在一起。
“婚后”,贾惠民多次称冶炼厂资金周转不灵或工人受伤以及工人罢工等,让周云借钱,周云便帮他陆续向自己的母亲、姨妈和母亲的同事等借钱。亲友们认为两人已经结婚,且贾惠民是大公司的股东,不疑有假,在2004年下半年到2005年初,先后几次通过周云借给贾10余万元,期间,归还了小部分欠款。之后,周云的母亲有所怀疑,要求贾惠民写借条,贾便写了四份借条,其中一份借条是用柳州市秦泰有限公司有色冶炼厂的信笺写的,并注明是用于厂里的流动资金,加盖了该厂的公章。后经查明,贾惠民和周云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证上登记的身份证均是虚假的,且不存在柳州市秦泰有限公司有色冶炼公司。
2008年7月,贾惠民被抓获归案后承认,自己是因为赌球输钱,为还赌债,才产生诈骗的念头,所骗的钱一小部分用于日常开销,其余全部用来还赌债。与周云的结婚证是自己去办的假证,还办了一张假身份证。办假结婚证是为了更好向周云的母亲借钱。自己并不知道是否存在秦泰有限公司有色冶炼厂,没有股份在这个厂,公章也是找人刻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贾惠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两人恋爱同居期间,双方曾打算共同投资经营蛋糕店,周云为此向母亲借款48220元,被告人贾惠民对该款不存在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获取该款,故不计算在诈骗数额内;被告人贾惠民骗取的款项应当扣除周云母亲已经提取的和周云偿还姨妈及朋友的数额,因此,诈骗的实际数额应为人民币95282元。被告人贾惠民谎称与周云结婚并谎称自己是柳州市秦泰股份有限公司有色冶炼厂的股东,通过假结婚骗取周云及其亲友的信任,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情况下,仍虚构了柳州市秦泰股份有限公司有色冶炼厂需要资金周转等事实,多次欺骗周云帮其借钱,其出具借条是在明知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企图以此手段掩盖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贾惠民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了前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