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恋人分手后,男方频繁电话骚扰,并多次散布谣言造成女方困扰。忍无可忍,3月11日,女方来到柳南法院,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要求前男友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都是80后。在起诉状中,原告李某诉称,双方2006年恋爱,后性格不合于2009年分手。但分手后被告频繁电话对其进行骚扰,还多次到原告的公司门口大声呼叫她的名字,影响了原告正常工作,也使公司同事对原告议论纷纷。2010年春节期间,被告跑到原告家里,对其全家人进行侮辱谩骂。2010年3月,被告擅自以原告名义写了一封邮件给新浪网某栏目主持人“陈琳”,编造原告大学毕业后与大学男友(被告)分手,恋上已婚上司并为情所困的故事,并以“李某的事迹(1)”为标题发给原告多个同学和亲友,还电话恐吓原告,称其将采取进一步行动,要把这封邮件发到原告单位和更多的同学、亲戚、朋友、客户以及各大网站、论坛和贴吧上。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给其精神带来巨大痛苦,故起诉至柳南法院,同时还提供了“李某的事迹(1)”的网上下载件作为证据。经审查后,柳南法院以“名誉权纠纷”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