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中区法院对一起因银行卡信息泄露造成储户损失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监控管理存在漏洞,导致ATM柜员机被他人非法改装,储户被盗取的46万元存款及利息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储户王志(化名)于2006年1月在柳州市某银行广场支行办理了银行卡一张。2010年1月29日晚20时15分,王志在该行ATM柜员机进行正常的银行取现操作。同年2月7日,王志再次使用该卡时发现卡内存款无端少了46万元,随即到银行处询问,并立即向市城中公安分局报案。
通过从银行处打印的《帐户历史明细清单》和市城中公安分局从银行处调取的ATM机监控录像及相关调查后证实:2010年1月29日晚19时58分至20时04分,四名犯罪分子在事发ATM机上拆除原有的密码键盘防护罩,安装自制的假冒密码键盘防护罩、针孔摄像头及读卡器,20时21分,可疑男子将装置拆走。期间,20时15分,王志在该机上进行正常的取款操作。犯罪分子窃取了王志银行卡上的信息和密码,然后复制成伪卡,凭复制卡于2010年1月31日、2月1日、2日在广东上海等地消费、取现、转账了46万元。
王志认为,其完全遵守银行的规定进行正常正确操作,未有遗失银行卡与身份证等方面的任何过失,现自己的存款损失,是银行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确保原告帐户资金安全所致,遂一纸诉状将某银行柳州分行及其广场支行起诉至城中区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损失461772.5元(其中存款461321元,手续费451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但两被告认为,本案中被告不存在过错,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存款减少与被告的服务质量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城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开办银行卡,证明双方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从监控录像可以表明,1月29日ATM柜员机被他人改装与原告的存款被异地冒领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取的相关信息,导致存款被他人异地领取,造成损失。银行ATM柜员机属于被告所有,应当保障ATM柜员机的安全性和唯一性,应当采取措施避免他人对ATM柜员机进行非法改装,窃取客户的存款信息,本案证据已经表明,被告在履行为客户提供储蓄存款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由于对ATM柜员机的监控管理存在漏洞,导致被他人非法改装,造成本案原告存款损失的后果,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并且退回因此产生的手续费。基于上述理由,城中区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柳州分行赔偿原告存款损失461321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