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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不悔改 再次犯罪不轻饶
作者:融安县法院 刘宇全  发布时间:2010-09-25 10:19:43 打印 字号: | |
  缓刑本是给轻罪之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可偏偏有人不珍惜,在缓刑期间再犯抢劫罪,结果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日前,融安县法院对被告人黄家祥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黄家祥为融安县长安镇保江村人,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7年9月6日被三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但在缓刑期间的2008年8月7日及2008年9月14日,被告人黄家祥伙同李某、龙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密谋后,参与了两次抢劫行为。8月7日晚,黄家祥与3同伙准备好刀具和蒙面用的黑色尼龙袋等作案工具,窜到融安县长安镇地王广场“佳中佳”电子游戏室,用黑色尼龙袋蒙面后进入游戏室内,被告人黄家祥持砂枪,同伙李某、龙某持刀,逼迫游戏室管理人员袁某交出钥匙后,打开游戏室柜台抽屉,将营业款2400余元抢走,后每人分得赃款600元。9月14日凌晨,黄家祥与同伙窜到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南路“阿强批零店”,由被告人黄家祥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路边接应,同伙李某、龙某持刀进入“阿强批零店”内,用刀威胁店主童某,欲将童某身上的腰包抢走时,遭到童某的反抗,同伙龙某用刀刺伤童某的手,并将童某身上装有人民币3500元的腰包强行抢走,后三被告人将赃款平分。

  融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家祥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家祥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对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数罪并罚。考虑到被告人黄家祥犯罪后能自动投案,是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审时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罚。
责任编辑: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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