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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二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分别被处罚金2万元
作者:融水县法院 韦熙宁 黄托  发布时间:2010-09-25 10:22: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融水县法院对被告人马德声、龙小宁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马德声、龙小宁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6月23日,被告人马德声、龙小宁与融水县汪洞乡新合村达佑屯村民签定《以林换路合同书》。合同约定:汪洞乡新合村达佑屯村民将所有杉木和松杂木全部卖给马德声、龙小宁,马德声、龙小宁二人全额负责开挖从达佑屯至同练乡的屯级公路;公路在合同期7年内,由马德声、龙小宁全权管理和使用。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马德声、龙小宁二人签定《合作经营协议书》,二人协定共同开发达佑屯的林木,做到有利共享、风险共担、决策共定。

  2009年8月9日至2010年3月4日,被告人马德声、龙小宁在未持有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或承包给咸作猛、胡志奇等人用挖掘机从汪洞乡新合村山岔屯(另称刘家屯)开挖屯级公路至达佑屯。在开挖公路期间,广西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汪洞乡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曾进行制止,但被告人马德声、龙小宁仍然继续开工挖路,先后占用并毁坏新合村4林班2小班(刘家屋背)、8小班(土地坳沟尾)、九万山自然保护区l林班10小班的商品林、公益林林地。

  经依法调查测算,占用并毁坏林地植被面积合计16.5亩(其中防护林占地2.7亩),造成防护林、商品林木被采挖并被泥土、石头填埋,毁坏林木森林蓄积量29.7立方米。

  为依法打击非法占用和破坏农用地的违法行为,保护有限的国土资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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