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少女罗某某伙同两男子合谋通过网上QQ聊天,以女色引诱他人到宾馆开房,然后实施抢劫行为。2010年9月30日,柳江县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罗某某1993年出生于融水县的一个乡村,初中毕业之后到柳州打工。由于颇有几分姿色,罗某某被被告人王某某与蒋某某相中,三人合谋以色诱的方式实施抢劫。2010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三被告在网上通过QQ聊天,由被告人罗某某以色情将被害人经某引诱到柳江县某宾馆开房,接着被告人王某某与蒋某某持刀进入该房间对被害人经某进行威胁和殴打,抢走经某的一部手机、一部小灵通和一辆电动车,总共价值2000余元。2010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到柳江县城东派出所投案自首,当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与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柳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罗某某的成长经历进行了调查,并组织了法庭教育。经查:罗某某父母均系农民,文化素质较低,且其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对其行为规范缺乏教育,在罗某某外出打工后,对其更缺乏管教,加上罗某某年纪小,思想不够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经不起他人的教唆、引诱,以致酿成大错,身陷囹圄。
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后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其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应是花季一般的少女,有着最美好的青春岁月,却由于家庭的教育不到位,自己文化素质又不高,对人生对社会缺乏正确的认识,以致犯下了过错,遭到了法律的惩罚,让人不禁扼腕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