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畅通建设民意沟通表达机制,推动阳光审判,增加司法工作透明度,根据我院《关于贯彻落实“一个决定四个配套文件”的实施意见》,现对设立公众开放日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设立公众开放日的目的
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人民法院工作透明度,构建科学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营造崇尚法治、维护法治权威的氛围。
第三条 公众开放日的组织形式和内容
(一) “公众开放日”活动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根据上级法院、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工作重点和工作要求确定每次“公众开放日”的主题、内容和具体形式。
重要节日、重大和社会关注案件的开庭和执行,以及根据人民法院的工作需要,可临时增加开放次数。
根据部队、机关、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特色需求,经申请或本院邀请,也可以临时增加开放次数。
(二)“公众开放日”公开的主要内容: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能,法院机关的基本情况;履行审判职权的工作流程;法院工作的重大部署、组织开展的重要活动,法院司法为民和便民的主要举措和成效;自觉接受监督加强自身监督的情况;法院改革和科学发展的情况;其他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公众开放日”活动内容:1、参观法院的审判法庭、立案接待大厅和法院文化建设的场所等;2、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3、召开情况通报会议,介绍法院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举措、阶段性工作成果、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信息;4、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开展法制宣传。
(四)“公众开放日”开放的场所:审判办公区的立案大厅、审判法庭、法院文化建设的场所等。
(五)公众开放日采取自行报名、预约和邀请的形式,参观和互动相结合,展示与介绍相结合。安排解说员为参加活动的人详细讲解,并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六)每个开放日七日前,由市中级法院在媒体、网站和公告栏公布开放日活动详情。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以个人名义预约报名参加公众开放日活动。
部队、机关、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单位、社区、企事业等也可以团体组织的形式申请参观。
(七)个人申请参加开放日活动的,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提前1天到法院“开放日接待处”预约登记;集体组织参加开放日活动的,提前3天与法院“开放日接待处”联系,协商参观事宜。每次公众开放日接待人数不超过100人。
第四条 组织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的主要责任部门
组织部门: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工作的实施。
参与部门:政治部、纪检监察室、研究室、行政科、立案庭、法警支队以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
第五条 公众开放日应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宣传展板、法院文化、普法资料等多种形式展示法院取得的成绩,推动和促进法院开放日活动顺利健康地开展。
第六条 公众开放日当天,全体工作人员要穿着制服,注重个人仪表,谨言慎行,举止得体,态度温和,树立人民法官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9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