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和谐化解一起因林权引发的涉军属纠纷
作者:鹿寨法院 覃大胜、朱妤 发布时间:2011-10-22 09: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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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原告鹿寨县鹿寨镇窑上村窑上屯某村民小组诉被告许某仁、许某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官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被告向原告退还林地,原告给付被告茶籽树青苗补偿费1万元的调解协议,和谐化解这起因林权引发的涉军属纠纷。纷争多年的两村民小组村民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向法官表示感谢,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被告于1986年开始对还是荒地的涉诉2.43亩土地进行开荒,1991年至1997年期间种植茶籽树共152株,现该茶籽树已开始收获。1998年原告曾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种植的茶籽树在其山界林权证范围内。2009年12月12日,鹿寨县人民政府给原告核发林权证时,确认二被告开荒的2.43亩林地在原告的山界林权证范围内。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清除所种植的茶籽树,返还2.43亩林地,并赔偿因该地不能出租造成的经济损失2430元。二被告则要求原告支付每亩4000元的开垦费及每株茶籽树200元补偿费,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该纠纷经村民委及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均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害、退还林地。
此案不但涉及林权,关乎农村群众集体利益,同时还是涉军家属案件,案件在受理之初就引起了鹿寨县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及时化解双方矛盾、保障涉军家属的合法权益,鹿寨县法院指派对农村工作熟悉、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业务骨干负责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找准被告认可涉诉林地林权归原告所有,而也存在被告在涉诉土地耕作二十余年,使荒地变山林这一事实,分别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深入细致地做调解工作,使双方在维护集体林权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上统一认识,寻找平衡点,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