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周某一、周某二俩兄弟和被害人吴某是隔壁邻居,2011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一、周某二俩兄弟听到叔叔张某说自己在前几年借了140元给被害人吴某,遂与叔叔张某找被害人吴某还钱。在被害人吴某的家门口,张某问被害人吴某什么时候还钱,因遭到被害人吴某否认欠钱,并与被害人吴某发生争吵。于是被告人周某一气愤之下打了被害人吴某两巴掌,被害人吴某挨打后立即跑回家拿起一根约1米长的竹棍想打被告人周某一时被自己的母亲阻止。被告人周某二见状立即跑回家拿了一把西瓜刀返回想打被害人吴某被旁人拦住时,被告人周某一也跑回家拿来两把菜刀返回砍了被害人吴某的左手臂一刀,后与被告人周某二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构成轻伤。
【分歧】
本案涉及争议的问题在于周某一、周某二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周某一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周某一、周某二事前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他们只是商量好去找被害人要钱。而且被害人的伤是由周某一砍伤的,周某二并没有伤到被害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一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既遂,周某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周某一、周某二不是共同犯罪。理由是周某一、周某二事前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周某二、周某一各自在不同时间去拿刀,也没有商量过,周某二先拿刀来后就被旁边群众制止了,是犯罪未遂。而后面拿刀来的周某一砍伤了被害人,是犯罪既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周某一和周某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理由是周某一和周某二是在着手实行犯之前尚未形成共同犯罪的主观联络,而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并且也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共同犯罪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的,由于共同犯罪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点,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因而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罪和处罚均作了专门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对共同犯罪法律概念的法律认识,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主、客观条件。
(一)共同犯罪在主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就本案来看,被告人周某一、周某二在认识因素方面,他们俩人不仅都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他们是相互协助共同实施着犯罪行为;在意志因素方面,他们俩人都属于明知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周某二是在看到周某一打了被害人的情况下去拿刀的,周某一也是在知晓周某二正要实施针对被害人的故意伤害的情况下砍了被害人的,也就是说,共同行为人各方均知晓有其他人将会或正在实施针对同一对象的性质相同的故意危害行为,自己并不是一个人在犯罪。共同犯罪人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示愿意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形成了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二)共同犯罪在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就本案来看,被告人周某一、周某二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即使被告人周某二没有砍到人),他们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他们两个的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两人的共同犯罪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即被告人周某一先是打了被害人两巴掌,引起被害人拿竹棍想打被告人周某一,接着又引起被告人周某二也拿刀想砍被害人,结果是被害人和被告人周某二在被旁人制止时,被告人周某一趁机砍了被害人一刀。所以周某一和周某二两人的犯罪行为与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成立共同犯罪。
综上,周某一和周某二构成共同的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