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9日下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因老人乘坐公交车意外摔伤而引发的民事案件,公交公司被法院判决为老人乘车遭遇的意外伤害“买单”。
据悉,原告李某今年六十多岁,是一名退休女工。2011年9月9日,李某乘坐被告柳州某公交公司所有的78路公交车行驶至水榭花都小区时,司机一个急刹车,猝不及防的李某虽然手握扶手,但强大的惯性还是让她从车后门扶手处“飞”到了车厢前部,猛的撞到投币箱上,并因此受伤。受伤后,李某在公交司机及车上乘客梁某的陪同下,到柳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3月2日,经过长达近两百天的治疗,李某终于出院,但因此留下了残疾,经鉴定,李某损伤的右上肢构成九级伤残。
柳北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辆,双方已经形成了一个运输合同,公交公司应当保证原告的安全。手握扶手的李某作为乘客已经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公交车司机急刹车导致乘客李某撞伤,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向李某进行赔偿。为此,该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责任,向李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8万余元。
公交车是城市最常见、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近年来,因乘坐公交车而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根据法律的规定,乘客买票乘车,就与公交公司实际形成了一个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公交公司应当为乘客提供一般性的安全保障。除非乘客自己存在过错,当公交公司有过错造成乘客意外受伤时,乘客不必“自认倒霉”,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找公交公司“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