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底,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成功协调处理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纠纷,当事人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第一笔补偿款六万元已经支付给死者家属,上诉人向我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及区高院大力倡导的“充分运用协调和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力争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的典范。
本案涉及的工伤认定对象叫梁忠发,是上诉人梁青发的父亲。梁忠发从2009年起在被上诉人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星汇矿业有限公司做杂工,是该公司附近村屯的农民,为公司协调过不少周边关系。2011年4月3日梁忠发被临时安排看守炸药仓库,当日22时许,梁忠发来到炸药库旁的工棚,与一同值班的梁仕琼坐着边烤火边闲聊,23时许梁忠发突然晕倒,后不治身亡。2011年6月19日,梁青发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要求认定梁忠发视同工伤。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认为梁忠发2011年4月3日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梁青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并诉至法院。
对于梁忠发突发疾病死亡时的工棚是否应认定为工作地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很大。因本案影响较大,处理不好可能引起聚众闹事、上访等后果,星汇公司也很难再在该村屯周边进行生产,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产经营,直接判决难以息诉止争,只有协调处理,纠纷才能得到实质性解决。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持己见、各执一词,协调处理的难度非常大。考虑到梁青发及星汇公司都在融水县,负责审理本案的承办法官江侦决定下到苗山,组织双方到融水县法院进行协调。
下午3点,双方当事人到达融水县法院,星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选良很重视,亲自到庭参加,协调开始。
下午3点半,协调陷入僵局。梁青发要求星汇公司至少赔偿25万元,并表示如果此事不能妥善解决,将考虑组织亲戚朋友到星汇公司讨要赔偿,并到广西高院等地上访。星汇公司称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补偿3万多元,协调工作几乎无法继续。
下午3点半到6点半,承办法官江侦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开始分别做梁青发及星汇公司的工作。江侦法官结合本案情况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为他们分析各种利弊,耐心细致地与双方沟通,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协调,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签订了调解协议,星汇公司愿意补偿给梁青发12万元,在一个月内分两次付清。上诉人递交了撤诉申请,双方当事人都很感激法院,正是法官的不懈努力调解,让本案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