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连续几天的耐心守候,7月31日上午,融水法院民二庭庭长蒙义雄,联合融水镇城南信用社的相工作人员,终于找到被告人龚某,并通过耐心调解,促使双方就龚某所欠的五笔借款达成调解协议,为信用社追回长达十七年的贷款,挽回经济损失十七万余元。
被告龚某在1995年至1996年期间分五次向融水镇信用社贷款6万余元用于投资生产,贷款期限为一年。但后来被告并未按时还款,一拖就是十七年。期间信用社也多次为还款事宜找到被告,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信用社只能将其诉至法院。
主办法官蒙义雄通过多方了解到,被告龚某在融水县内与他人合伙经营了一家采石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被告应当是有还款的基础的。于是联系了原告的工作人员,多次驱车来到被告石场所在地,希望了解被告不还款的原因,对案件开展调解工作,但被告仍然采取躲避的方式拒而不见,调解工作一时无法开展。但主办法官依然没有放弃对被告的说服工作,继续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其一味的躲避不能解决借款问题,欠债还钱这是必然的,希望被告能认清事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最后,在多次耐心的教导工作下,被告同意偿还贷款,对于诉讼费用也主动要求承担。
五起案件最终得以调解结案,其中包含了工作人员许多的艰辛,但在办案人员眼中,案件得以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切又都是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