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3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苏某等3人合伙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
2012年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伙同“齿林”“老石”两位朋友到柳州市南站路火车站售票厅,先由“齿林”和被害人刘某搭讪,然后苏某假冒买票的旅客,故意在刘某旁边打电话称有熟人可以帮买到火车票,从而吸引刘某上钩。在获得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以帮购买火车票为名,将刘某带至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门口附近。三人先诱骗刘某说出自己的银行卡密码,然后谎称不能背包去买票,将刘某的单肩皮包骗走。事后,三人用刘某皮包内的四张银行卡取款并刷卡消费人民币24251元。2012年5月30日17时许,公安人员接到被害人刘某提供的线索,在柳州市火车南站售票厅将被告人苏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的姐姐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75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且苏某是累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苏某如实供述罪行,苏某之姐也已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本院酌情对被告人苏某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后,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