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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引祖孙唇战公堂   法官释法遗产须重分——柳北法院家事法官依法裁判一起遗赠超时继承案经二审维判
作者:(梁峰、韦林汕)  发布时间:2019-06-12 17:46:00 打印 字号: | |

众所周知,物品为保证其品质往往会有一个保质期限,但万万没想到的是,法律规定的遗赠也有类似“品质”保证的“保质期”……最近,孙子沈某戊就因为爷爷沈某某留给自己的遗赠超过“保质期”这事,跟奶奶、姑妈几家人闹得很不愉快,引发了一场祖、姑、孙三代对簿公堂的继承纠纷案件。近日,柳北区法院家事法官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裁判判决被继承人沈某某留给孙子沈某戊的遗赠超时无效,被继承人沈某某身后遗产按法定继承重新均分,案件经二审终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爷爷沈某某与奶奶曾某某是夫妻关系,婚姻关系续存期间生育有女儿沈某甲沈某丙沈某丁和儿子沈某乙子女四人。沈某戊是案中第三人,其与沈某某系爷孙关系,其与沈某乙系父子关系。2013年10月,爷爷沈某某曾立嘱将其名下房屋份额赠与孙子沈某戊2018年3月,爷爷沈某某因病离世,身后仅留有一套房产,房产登记在其和女儿沈某甲名下。爷爷沈某某离世后二儿子沈某乙孙子沈某戊向众亲属公布了遗嘱内容,奶奶、姑姑等人看过遗嘱,矢口否认这份遗嘱效力,奶奶、姑妈、孙子几家人房屋继承问题吵得不可开交,经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奶奶曾某某、女儿沈某甲作为原告以继承处分遗产为由,将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等被告,孙子沈某戊(第三人)诉至法院,诉请对涉案房屋依法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份额。


原告奶奶曾某某、女儿沈某甲,被告沈某丙沈某丁认为,被告沈某乙孙子沈某戊向各亲属出示的遗嘱存在效力问题,孙子沈某戊不应参与遗产继承。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沈某某身前和女儿沈某甲共同出资购买,属于二人共同共有财产,现沈某某过世,涉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


被告沈某乙认为,涉案房屋是被继承人沈某某身前一人出资购买,沈某甲并未出资,当年是为了便于沈某甲的子女就近读书才将沈某甲的名字登记在房产证上,而且沈某某身前2013年留有一份遗嘱,遗嘱记叙其名下房屋份额赠与孙子沈某戊,该份遗嘱合法有效是老人遗愿的真实表示,涉案房屋应当按遗嘱继承。


第三人沈某戊认为,遗嘱记叙的内容是真实有效的,被继承人沈某某立遗嘱时自己就已经得知遗嘱内容,但为了避免家庭纠纷,所以当时没有将遗嘱内容告知其他继承人。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沈某乙向法院提交的遗嘱系打印遗嘱,遗嘱虽经法律服务所两位工作人员见证,且立嘱人、见证人也分别在遗嘱和见证书上签名捺印,但遗嘱上遗嘱人的名字和时间书写均不能清晰辨认,见证人也未就遗嘱见证过程制作笔录,而且遗嘱见证的委托手续和影像资料等佐证材料也已丢失,加之时间长久,见证主要负责人无法详细陈述立嘱人的立嘱细节,故本院确认该遗嘱无效。


根据遗嘱记叙内容、立嘱人意愿综合分析,该遗嘱的内容实为遗赠,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三人沈某戊在得知遗嘱记叙内容时已经知道自己受遗赠,其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由于沈某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故被继承人沈某某的遗产应当依法定继承按比例重分。


因涉案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沈某某女儿沈某甲名下,且该房屋在沈某某曾某某夫妻关系期间购买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应从第一顺序继承人开始,故曾某某所占房产份额30%,沈某甲所占房产份额55%,沈某乙沈某丙沈某丁各占房产份额5%。第三人沈某戊不在顺序继承人之列,不参与沈某某遗产的分配。


案件宣判后,第三人沈某戊明确表示不服一审判决,逐以被继承人沈某某所立遗嘱具备法律效力,其在得知遗嘱内容时已明确表示接受赠与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诉请涉案房屋依法按遗嘱继承分割。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亦无异议,经审查,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


第一,关于涉案遗嘱法律效力问题,涉案遗嘱在其他继承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遗嘱有无效情形以及此后被继承人沈某某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存在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涉案遗嘱系被继承人沈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遗嘱。一审判决认定该遗嘱无效存在不当之处,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第二,关于上诉人沈某戊是否明确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问题。首先,上诉人沈某戊陈述被继承人沈某某立嘱时其在现场且知道遗赠事宜,但其一直未明确表示接受遗赠,甚至连见证人都不清楚当时立嘱现场还有何人能为上诉人沈某戊是否表示接受遗赠作证;其次,上诉人沈某戊主张系为避免家庭纷争未将接受遗赠事宜告知其他亲属,但其完全可以找到无利害关系人对作出接受遗赠的行为进行见证并留下书面证据,甚至可以对接受遗赠的行为公证证明;再次,在被继承人沈某某去世后,上诉人沈某戊也没有向其他亲属主张房屋份额,亦未主动要求占有遗赠房产并为办理房屋过户积极付出行动,甚至在曾某某沈某甲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时亦未主动要求加入诉讼,而是法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沈某戊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受领遗赠,其主张不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且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应当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综上所述,上述人沈某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家事法官介绍,“遗赠”和“遗嘱”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释义和生效条件却有着天壤之别。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表示在其死后将其遗产的一部分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遗产是按法定继承还是按遗赠继承开始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根据案情综合分析,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应为遗赠,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向其他继承人通过以书面声明、短信通知、语音通话、报纸公告等方式,作出明确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但案件中第三人并未在法定时限内明确作出意思表示,导致遗赠因“超过”而最终无效;被继承人的遗嘱,也因缺失遗嘱的合法形式要件而无效。希望大家能以本案为鉴,立嘱时应当优先选择公证处公证、律所公证等效力较高的方式,避免和降低遗嘱无效的法律风险。


 


 


                                                         


附本案所涉法条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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