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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该区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作者:梁峰  发布时间:2019-06-17 11:13: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对巫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伪造身份证一案公开开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巫某犯寻衅滋事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其余人员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期,同时责令巫某、熊某某、韦某某、罗某等人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五千元,依法对犯罪集团违法所得及在案物品均予没收,上缴国库。


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柳北区法院审结的首例涉恶案件,由柳北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覃舸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


巫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已于2019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巫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伍林”的名义,租用柳州市城中区连塘路某大厦出租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并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熊某某、韦某某、罗某、覃某某及巫某某(已死亡)、陈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后三人在逃)等人,采取“谈判”、聚众造势、滋扰、纠缠、泼油漆、堵锁眼、撒图钉等手段,在柳州市及周边进行非法追债活动,形成了以巫某为首要分子,以李某、熊某某、韦某某、罗某、覃某某、巫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共实施非法追债11起,违法所得共计七万八千余元。在非法追债的过程中,被告人巫某负责接受债权人的委托,领导和安排追债活动;被告人李某、熊某某、韦某某、罗某、覃某某等人在巫某的带领或者指使下,采取上述追债手段,上门对债务人或其家人进行恐吓、威胁,实施非法追债行为,逼迫债务人还债,并将追债情况向巫某汇报。巫某按照追回债款金额的20%-30%,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并向部分被害人索取一定数额的“辛苦费”。所收取的佣金和“辛苦费”由被告人巫某进行分配,一部分用于集团成员共同的日常开支,其余的由巫某和参与追债人员分赃。其中,被告人巫某组织、指挥、参与非法追债11起;被告人李某参与非法追债活动7起;被告人熊某某参与非法追债7起;告人韦某某参与非法追债6起;被告人罗某参与非法追债5起;被告人覃国港参与非法追债5起。


另,2018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因本案抓获被告人巫霖时,在其住处搜查发现名为“刘国威”的驾驶证、二代身份证各一张,系伪造证件,是被告人巫某于2013年期间因无驾驶证,找人为其伪造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熊某某、韦某某、罗某、覃某某、巫某某、陈某某、邱某某、张某某(后三人在逃)等人,在本市范围内多次有组织地采用聚众造势、滋扰、纠缠、泼油漆、堵锁眼等方式,向多名被害人追讨债务,甚至向部分被害人索要“辛苦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本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内部,以巫某作为首要分子,其他成员接受巫某的领导和指挥,具有明显的层级划分以及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骨干成员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巫某让他人为其伪造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巫某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熊某某、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罗某、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巫某、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因其犯抢劫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不认定其为累犯。被告人李某、熊某某、韦某某、罗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巫霖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据此,柳北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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