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覃某义等4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被告人家属及媒体记者十余人参加了庭审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8年1月-3月期间,以被告人覃某义、韦某红为首的“石冲投资公司”挂靠柳州山亿土石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接了柳州荣和东悦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柳东新区洛埠镇下窑村“荣和公园墅”项目的土石方工程。由于“石冲投资公司”运送土石方不符合相关规定导致成本上升,遂向柳州荣和东悦置业有限公司要求重新谈判提高运价。柳州荣和东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终止了与柳州山亿土石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合作,即停止了与“石冲投资公司”的合作,并通过再次招投标的方式将该土石方工程发包给广西斌钰建筑有限公司。
以覃某义、韦某红为首的“石冲投资公司”股东在被终止合同后,以追回资金损失及索要工程项目为目的,分别于2018年5月17日-20日、23日期间多次召集、组织韦某能、李某忠及韦某、韦某林(二人另案处理)等村民以施工工程款未得结算、扬尘污染严重、道路损坏严重等为由,用驾驶汽车停放在村道上,阻拦施工车辆进出工地的方式对上述工地进行阻挠施工,导致施工单位不能正常施工作业,严重影响施工进程。
综上,覃某义、韦某红、李某忠、韦某能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是恶势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义、韦某红、李某忠、韦某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企业无法施工作业,情节严重,其中覃某义、韦某红为首要分子,李某忠、韦某能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覃某义等4名被告人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分别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4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对恶势力指控有意见。整个庭审过程井然有序,从早上9时一直持续到下午14时。
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决定,该案将择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