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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纵览丨发挥府院联动优势 让破产企业获新生 柳州鑫能破产重组案重整执行期间企业即产生盈利成典型
作者:李澜 祝露露 黄芳妮  发布时间:2019-09-24 17:14:55 打印 字号: | |


柳州鑫能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鑫能)因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涉及债权人400人,债权总额近3亿元。然而,它的财产估值仅5000多万元。如果该公司破产清算,除抵押权人可得到清偿,其余债权人清偿率均为零。怎么办?柳城县人民法院发挥府院联动的优势,探索出一条提升破产重整成功率的新路子,最终使该企业起死回生,重整执行期间即产生盈利。该案也是全国首例生物质发电企业重整成功,并在当年产生经济效益的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柳州鑫能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是广西区内首个生物质发电项目,也是全国首个利用废弃甘蔗叶进行直燃发电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公司于2012年4月停产。柳城鑫能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城鑫能)由柳州鑫能全额出资设立,主营业务为收购生物质原料,也同时停业。有关柳州鑫能和柳城鑫能的69件案件经诉讼或仲裁后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柳城法院根据“执转破”精神对这两家公司进行破产审查,于2016年3月15日裁定受理这两家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于同年4月20日裁定对柳州鑫能进行重整,于同年8月23日裁定宣告柳城鑫能破产。

柳城法院核查发现,该案涉及债权人400人,债权总额近3亿元,财产估值仅5000多万元。柳州鑫能如果破产清算,除抵押权人可得到清偿5000万元左右,其余债权人清偿率均为零。柳城鑫能对柳州鑫能享有的债权也无法得到实现,柳城鑫能所有债权人的清偿率也为零。

法院认为,只有通过重整尽量提高债权的清偿率,才能保护债权人利益。柳州鑫能拥有生物质发电资质且地处拥有丰富的生物质原料资源地区,具备重整条件;柳城鑫能业务单一且可替代性强,不具有重整价值,只能破产清算。法院制定了关联公司重整与清算同步走,力争柳州鑫能重整成功,确保柳城鑫能债权人获得较高比例清偿,维护社会稳定的审理方案。

最终柳州鑫能破产重整成功,实现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清偿率为100%,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28%,各方得到的清偿比例均远高于破产分配所得;柳城鑫能的涉农债权清偿率由0提高至50%。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全国首例生物质发电企业重整成功、并在当年产生经济效益的典型案例。

柳城法院根据两家关联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重整与清算同步走策略,提高重整的价值,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最大化;原投资人因资金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原重整计划,柳城法院指导管理人继续招募重整投资人,按法定程序适度变更重整计划内容,最终重整成功;充分发挥府院联动的优势,通过实行重整投资人收购债务人债权的方式,减轻投资人的税务负担,为提高企业重整成功率探索了一条新的路径;柳城法院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党委政府对出清僵尸企业、盘活资产高度重视,给予重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重整执行期间,重整企业即产生盈利。2018年当年产值约1.5亿元,税收约700万元,创造80余个就业岗位,带动1000多个农户增收脱贫;在良好的营商环境下,投资人决定增加投资1亿元,加快重整企业的发展建设,极大地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点评】

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柳州市马鹿山中学副校长谢翊:

人民法院对柳城鑫能公司破产重整、清算案的成功处理,不但解决了破产企业的生路问题,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对营商环境的改善、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市第十二届政协委员、柳州市得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梁德铨:

法院通过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突出企业优势产业地位,将一个“僵尸企业”重整变更为一个盈利的企业,解决企业职工所享有的待遇和国家税收问题,并大幅度提高了其他债权人的清偿率,可喜可贺。该重整方案面向有需求的企业进行推广及总结,最终做到服务辖区范围的所有企业。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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