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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农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作者:贾贞妮  发布时间:2019-12-31 11:38:40 打印 字号: | |


日,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融水县安陲乡乌吉村乌拥屯村名小组及韦庆忠、韦彩兰、杨忠涉嫌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此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时任安陲乡乌吉村乌拥屯屯长的韦忠思、副屯长马志刚等人组织本屯群众对乌吉村岩板屯出卖给贾某价值为人民币147000元的杉木原木进行哄抢,引发双方冲突,贾某被砍伤。20148月至12月期间,韦庆忠、韦彩兰、杨忠就任安陲乡乌吉村乌拥屯屯长及村民小组长后,在明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周荣山”418.5亩林地权属判决为别村所有的情况下,仍多次组织本屯群众对“周荣山”范围内的生产进行阻拦、破坏、毁林:在组织多人多次阻拦“周荣山”杉木原木的销售、运输过程中,导致价值人民币228000元的杉木原木变质腐烂;在他人购买“周荣山”杉木原木时强行扣押10000元现金;并与时任乌吉村乌拥屯(党)支部会理事长的韦忠思,本屯群众马志刚等200余人,到“周荣山”山场将他人种植的403.561870株杉木幼林毁坏,被毁杉木幼林价值为人民币227063元。20191月,融水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在韦忠思等4名涉案被告人家中查获疑似枪支各1支。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或组织、纠集他人借故生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多人以威胁的方式强行索要财物,泄愤报复毁坏他人种植的杉木,破坏生产经营,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多条规定。

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韦庆忠、韦彩兰、杨忠明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周荣山”418.5亩林地权属判决为别村所有的后,仍多次组织本屯群众采取扣押林木、索取押金、毁坏树苗等违法犯罪方式,长期、多次对“周荣山”范围内的林木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破坏,形成恶势力团伙称霸一方,经政府多次调解都不悔改,影响恶劣,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认定韦庆忠、韦彩兰、杨忠犯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不执行判、裁定罪的犯罪行为为恶势力犯罪。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详细的法庭调查,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就犯罪事实、案件争议焦点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9名被告人依次进行了最后陈述。因本案涉及的事实及人员较多,案情较为复杂,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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