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寨县人民法院对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柳江综合大队原大队长莫韦宁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莫韦宁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莫韦宁利用其担任广西柳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柳江综合大队大队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万元。案发后,其家属代其退出赃款42万元。
鹿寨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韦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韦宁犯受贿罪罪名成立。鉴于莫韦宁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其退出受贿赃款,应视为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