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后某诉被告叶某、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并在中国庭审直播网、今日头进行同步直播。柳州市文联副主席蓝建军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了本案的庭审。
原告后某诉称,其于2019年8月15拍摄了柳州市柳东文化广场的多角度航拍图,经后期制作调色后于2019年8月30日上传至个人朋友圈,又于2019年9月2日发表于“高楼迷”论坛中的柳州版块。被告叶某未经原告后某同意,于2019年9月5日在公众号“柳州高楼网”发表的文章《可以说这是柳州目前为止最漂亮最优雅的建筑了》(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中,使用了后某拍摄的8张照片(以下简称涉案照片),照片上均有后某个人设计的水印,叶某未在文章中标注照片的来源。“柳州高楼网”公众号己于2019年11月30日迀移至被告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名下,该公众号是接受委托推广、出售广告位等以盈利为目的的公众号。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后某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虽然在后某联系后,叶某、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删除了涉案文章,但并不足以弥补后某的损失。故后某请求判令叶某在公众号“柳州高楼网”中为其侵权行为向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后某经济损失4万元、律师费4000元,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叶某、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后某无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照片享有著作权。叶某、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并没有因为使用涉案照片而实际获利,故不构成侵权。叶某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柳州高楼网”公众号已迁移至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应由柳州某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即便要承担律师费,也应该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标准收费,请求驳回原告后某的诉请。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为涉案作品的作者;二、二被告使用涉案作品是否侵权;三、被告叶某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四、经济损失和律师费应如何承担、如何计算。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针对原告是否为涉案作品作者、叶某使用涉案作品是否表明了来源、叶某使用涉案作品是否进行了修改、“柳州高楼网”公众号是否为商业运营公众号、涉案作品的价值、原告是否遭受精神损害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
合议庭充分听取双方诉辩意见,案件事实得到了全面的审查。考虑到双方对于是否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差距较大,合议庭未再进行庭上调解。庭后,审判长从作品作者认定条件、著作权侵权构成、损害赔偿认定考虑因素等方面给当事人作出释明,作为人民陪审员的柳州市文联副主席蓝建军,从作品拍摄难度、专业摄影工作室的运营方式、行业内对作品价值的判断方式等角度对当事人给予说明,合议庭建议双方在充分考虑作品价值、主观故意、影响大小等因素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