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初,被告人黄某通过唐某某介绍以人民币7500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了其种植在柳州市柳南区某村一片约4亩的林木。2016年11月13日至17日,黄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唐某雇请工人将这片林木采伐。经调查,被砍伐林木为速生桉,面积0.27公顷,立木蓄积量28立方米,出材量23立方米。2019年8月27日,黄某到柳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黄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环境是人类发展的前提,生态环境的恶化严重危及人类健康与安全,而对环境类犯罪的惩处就是对生态与环境危机最好的回应。在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社会福祉与国计民生等重大法益的保护时,作为保障法的刑法,应当有所作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拥有林木的所有权,而《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据此规定,黄某砍伐自己购买的林木是合法的。然而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森林只能合理采伐,不准进行计划外采伐和无证采伐,黄某无证伐林,尽管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但至少违反了《森林法》。《物权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森林法》由人大常委通过,《物权法》位阶并不低于《森林法》。而刑法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业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是滥伐林木的行为。《刑法》与《物权法》都是全国人大通过,位阶一致,二者此刻冲突就需要看《宪法》如何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由此看来,宪法在保护环境上优先支持刑法,对公共权益的保护优先于个人权益,黄某的行为无疑会对自然资源和环境有较大的破坏,是违反宪法的,被告人构成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