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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中院刑一庭依法改判一认罪认罚反悔抗诉案件
作者:韦双信  发布时间:2020-10-26 16:26:39 打印 字号: | |

10月21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采纳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依法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了改判。

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吴某某以其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罪未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二审期间,吴某某以对法律误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获悉吴某某上诉后,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亦提出抗诉。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柳南区检察院抗诉意见,认为上诉人吴某某在原判适用认罪认罚且获得从宽处罚的情况下反悔,应视为是对认罪认罚的反悔,吴某某不再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故原判决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作出的量刑不再适当,二审应依法对上诉人处以更重的处罚。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评议,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并作出终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中央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犯罪改造的重大决定,这一制度已纳入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的回归社会,但对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轻判,宣判后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心存侥幸,不承认犯罪事实,没有真心悔过的被告人,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认罪认罚动机不纯为由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将依法作出改判,打击犯罪人投机取巧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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