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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迁新居赴酒宴,殒命路边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1-01-08 17:16:19 打印 字号: | |


苏东参加老同事乔迁新居的喜宴时,不顾自己患有高血压,在宴席上大量饮酒。当晚,苏东独自回家时,在路上意外身亡。为什么不劝阻其饮酒?为什么不派人送其回家?苏东的亲属为此将他的老同事诉至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生命权纠纷有了结果。

 

赴宴者酒后路边身亡

20191221日,家住三江侗族自治县的63岁退休教师苏家渔为庆祝乔迁新居,宴请了16桌客人。苏家渔的昔日同事苏东受邀赴宴。

苏东患有高血压,长期服药,不宜多饮酒。然而,苏东吃完中午的酒席后离开苏家渔家,当晚又继续到苏家渔家就餐饮酒。就在回家的路上,苏东倒在路边身亡。

122213时许,接到群众报警,三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立即组织法医、侦查员赴现场勘验。经尸检,三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现场勘查、走访及尸表检查,初步排除他杀的可能,不排除因颅脑与地面碰撞造成损伤致死的可能。

苏东的亲属认为:苏家渔作为酒席的组织者,没有尽到把苏东安全护送到家的义务,导致苏东摔倒死亡。于是,苏东的亲属将苏家渔诉至三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苏家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并要求苏家渔向他们赔礼道歉。

庭审时,苏家渔却说,事发当天的晚餐并不是正酒席,而是为答谢帮忙办酒的亲友举办的。苏东自身未尽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一审判宴请者赔2万元

三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苏东的亲属提供的谈话录音可知,苏东在参加喜宴中饮酒,而且饮得较多。因此不排除苏东在参加喜宴中饮酒较多摔倒路边,颅脑与地面碰撞造成损伤致死的可能。苏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并长期服药不宜饮酒,仍过度饮酒。苏东应知酒后行为的不利后果,且他对其行为的控制和危险的预见明显应强于他人,应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

 

对于苏家渔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江县法院指出,根据当地风俗,参加喜宴的一般为举办方的亲朋好友,喜宴中有饮酒的习惯。苏家渔作为喜宴举办的宴请者和召集者,应当提醒大家饮酒后注意安全。因晚上继续用餐的人并不算多,宴请者应当对参加的亲友尽到一定的照顾义务,安排人员为用餐的亲朋好友送行。此行为不仅是礼节,更是宴请行为所产生的,提醒亲友返程途中注意安全的义务。苏家渔没有尽到义务,致使苏东酒后离开发生事故,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该案案情,法院酌定由苏家渔赔偿苏东的亲属2万元。苏家渔之前已垫付赔偿5000元,还需赔偿1.5万元。

至于苏东的亲属要求苏家渔赔礼道歉的主张,三江县法院认为,赔礼道歉适用于对公民或法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该案是生命权纠纷,苏东的亲属要求苏家渔赔礼道歉,并非是与苏家渔的侵权纠纷案件所涉及的权利义务的赔偿项目,这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三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家渔赔偿苏东的亲属1.5万元。

 

死者亲属提起上诉

苏东的亲属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柳州市中院改判苏家渔承担45%的赔偿责任,赔偿33万余元。

今年728日,柳州市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苏家渔作为自家新居乔迁喜宴的主办者,理应对受邀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尽到应有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当日,苏东连续三餐在苏家渔家吃饭饮酒。喝至晚餐时,苏东已呈现明显的醉酒状态,在酒桌上大声言语、面红耳赤、手舞足蹈。苏家渔在酒桌上不劝阻苏东饮酒,导致其过量饮酒。当天20时许,天完全黑了。当时正值冬天,雨天路滑,事发路段没有路灯。没有携带手机和任何照明工具的苏东,晚餐后意欲回家。苏家渔明知苏东在深度醉酒情况下独自回家,存在极大的人身安全隐患,却没有安排人护送苏东回家,苏家渔应对苏东之死承担45%的责任。”苏东的亲属说。

苏家渔辩称,苏东回家时没有告知他,他也不知道苏东什么时候离开,后来才知道苏东摔死的事。一审法院基于人道主义判决他赔偿2万元,他对此予以认可,请求柳州市中院驳回苏东的亲属的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柳州市中院认为,苏家渔因乔迁新居而宴请亲朋好友,作为喜宴的召集者,苏家渔应当知晓当地有在喜宴中饮酒的风俗,应当提醒参加喜宴的亲朋好友注意安全、适当饮酒,对于醉酒者还应当尽到看扶、照顾、护送的义务。苏东在参加喜宴当天饮酒较多,因无人陪护回家而导致酒后摔倒在路边死亡。这一不幸后果的发生固然让人惋惜,但苏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自身患有高血压长期服药仍然饮酒过度,其自身对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承担较大责任。

柳州市中院指出,苏东在事发当天中午和晚上,均在苏家渔家中吃饭饮酒,且当晚用餐人数并不多。作为喜宴主办方的苏家渔,应对苏东饮酒较多的状态有所了解,应当予以注意关照。苏东酒后独自回家摔倒在路边死亡,与苏家渔未尽到照顾、护送义务有一定关系。但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苏东离开时已告知苏家渔,或者苏家渔明知苏东离开而未安排人护送,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苏家渔赔偿苏东的亲属2万元并无不当。

日前,柳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广西高院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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