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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遇不实宣传 认为商家构成欺诈诉请三倍索赔?看法院这样判!
作者:谭皓匀  发布时间:2021-03-15 15:20:45 打印 字号: | |

直播带货、线上团购、云旅游……

线上购物的比例增加

电商服务出新出彩

线上消费新业态展现出了强大生命力

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面对不断涌现的消费新痛点

消费者该如何在消费中“避险”?

权益受损后又该怎样维权?

看法院如何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3日,宋某某通过京东APP网络交易平台在某专卖店下单购买离子网空气净化器一台,实付货款1789元。在附随净化器的《使用说明书》中,对该净化器技术参数描述有“型号AC-0232A/B/C/D/、活性氧量≤0.05ppm、……离子量1.5×106个/cm3(距离出风口30厘米处)……。在该《使用说明书》尾页打印有产品合格证信息,显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9月15日。经庭审核对,该净化器在京东APP某专卖店商铺“详情-规格参数”页面中,描述有“型号AC-0232、……、离子量3×106个/cm3(距离出风口30厘米处)……”,并以“300万个/cm3负离子在家犹如置身于森林瀑布边”对该商品作广告宣传。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宋某某主张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售的案涉净化器实际参数与网络宣传不符,存在欺诈行为;京东电商辩称其系京东APP运营商,案涉净化器非自营品牌,已尽到合理审查卖家并公示信息义务,辩称案涉货款直接支付至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京东世贸辩称其仅系京东APP的开发者,不参与实际运营。


案件焦点

1、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2、宋某某请求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其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以及请求京东电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对宋某某请求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三倍赔偿以及请求京东电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宋某某退回购物款1789元,同时宋某某向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退回于2019年2月13日在京东APP下单购买的空气净化器一台;

二、驳回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APP网络交易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发布可供消费者直接下单购买的空气净化器商品信息,由宋某某通过网络下单购买,并由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发货,可认定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宋某某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故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根据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宋某某交付的空气净化器《使用说明书》,其中离子量载明为“1.5×106个/cm3”,但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APP“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专卖店”商铺“详情-规格参数”页面中对离子量的描述却为“3×106个/cm3”,现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交付给宋某某的空气净化器离子量与其网页展示的该项参数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误导消费者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费》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宋某某作为守约方要求解除与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成立的合同以及主张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三倍返还购物款5367元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支持。


关于京东电商、京东世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对于京东电商。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作为“京东”APP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京东电商,为证明其已对平台注册商家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公示,提交有《网页截图》《营业执照》《销售商家店铺联系人信息》为证,该信息可在“京东”APP“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专卖店”店铺信息中查询核实,故京东电商已对平台注册商家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京东电商对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案涉债务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于京东世贸。因京东世贸仅系“京东”APP的开发商,与案涉网络购物合同并无关联,故不应对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宋某某退回购物款1789元,同时宋某某向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退回于2019年2月13日在京东APP下单购买的空气净化器一台;

二、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宋某某支付赔偿款5367元;

四、驳回宋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寄语

我国庞大的人口基础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加之网络平台的便利性,催生了人们对网络消费品购买力的增长,而其中某些经营者利用平台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商品评判缺乏规范性等漏洞,欺骗消费者。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判断方法关键在于经营者是否具有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换言之,经营者明知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发布信息不相符,则构成欺诈。本案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宋某某交付的空气净化器离子量与其网页展示的该项参数明显不符,存在以虚假的商品说明误导消费者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应承担三倍返还购物款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京东电商已对平台注册商家温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尽到了相应注意义务,因此,京东电商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可以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依法诚信经营,共建良好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潜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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