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购早已走进千家万户,作为交易主体之一的商家,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规范经营。近期柳州中院审理一件网购纠纷,买家以低价购入一批驼奶粉,商家最终以网页链接是测试链接为由拒绝发货,并主张买卖合同已撤销、不应继续履行。该案案情具体如何?个中有何缘由?最终判决结果如何?待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的一天,王某在京东商城某能公司官方旗舰店看到“全脂益生菌驼奶粉3罐”仅需2元的低价链接,当即点击该链接并下单5次,合计购买850件商品,货款共计1700元。
购买后2天页面显示商家已通过快递发货并签收,但签收地与王某填写的收货地址不一致,王某立刻向京东商城客服投诉虚假发货并申请补发商品。某能公司通过京东商城协商平台告知王某“此单为异常订单,批量黄牛下单,套取利益,不予发货!麻烦退款处理!”后王某收到某能公司及“京东支付”退付的三笔共计6元的退款。
王某认为自己下单支付款项后合同立即成立,坚持要求某能公司依约发货,商家拒绝,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能公司继续履行网络购物合同,交付其购买的所有商品。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某能公司通过京东商城旗舰店发布的“全脂益生菌驼奶粉3罐”商品链接中包含商品名称、价款、数量及其他商品详情,内容具体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要约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王某在该商品页面提交订单并支付成功时双方之间的网络购买合同成立、生效并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规定,某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故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某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抗辩称商品购买链接实际为测试链接,王某大批量下单,不属于正常购物行为,合同不应履行。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购买链接中商品信息内容具体确定,符合法定要约的构成要件,王某在平台上购买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某能公司主张购买链接为测试链接,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二审法院对其辩解不予支持,故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后语】
1、买方能够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网购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王某下单成功的“全脂益生菌驼奶粉3罐”链接中,页面注明的商品信息包含商品名称、价款、数量及其他商品详情,内容具体明确,在购买过程中王某也可以自由选择购买数量并成功支付相应货款,故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2、是否涉及操作失误,需在个案中对商家的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
低价链接究竟是商家常规的促销行为还是商家操作失误使用了测试链接,往往可从买家下单后商家的外观表示行为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王某成功下单后商家的行为也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首先,王某成功下单后的2天,物流页面显示商家已通过快递发货并签收,但签收地址与王某填写的收货地址并不一致,则商家未按照购买者填写的收货地址予以发货的行为本身,尚值得怀疑。其次,某能公司虽在二审上诉中主张案涉标价“2元”的链接为测试链接,但该公司在京东商城的旗舰店至今未作出任何关于测试链接的补正告知,也未在第一时间与王某取得联系,告知其“2元”标价系因测试链接导致,并且某能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提交其他充足证据证实前述链接实际为测试链接,则该公司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在某能公司明确向王某表示拒绝发货后仅退款6元,并非系将全部货款予以退回,则某能公司所退金额与其拒绝向王某发出850件货物的行为亦存在矛盾。基于上述商家的外观表示行为,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法院对某能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3、特别提示
若商家确实存在因操作失误导致标价错误的情况,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标价错误可能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商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即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若商家未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则该权利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