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父于2008年5月4日书写下《协议遗嘱》,提出房屋房产权归其女儿小张所有,女婿小李和女儿小张应安排住处给其与老伴张母有生之年居住。但在张父过世后,小张和小李享有房屋房产权,却未按照约定安排住处给张母居住。致使张母已年届七旬,古稀高龄,却因与继女、女婿的纠纷而无家可归。张母因此诉至法院。
审理经过
案件审理中,小李以《协议遗嘱》上没有小李的签名或者其他方式的确认,《协议遗嘱》对其不发生效力进行抗辩。法院查明,在另案中张父、张母以排除妨碍纠纷将小张、小李起诉至法院,请求小张、小李立即搬离房屋A(该房屋即为《协议遗嘱》所涉房屋),并将房屋A归还张父、张母。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小张、小李共同答辩称,两人按《协议遗嘱》约定另外提供一套房屋B给张父张母居住。小张、小李还将涉案《协议遗嘱》作为证据提交,证明目的为该遗嘱不仅约定房屋A产权归小张所有,还约定小张、小李需要提供一套房屋B给张父、张母居住,小张、小李并表示其已实际按照协议履行,同时承诺张父、张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在房屋B住到去世为止。
法院认为,根据小张、小李在前述案件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其二人通过实际提供房屋B给张父、张母居住的行为和庭审陈述认可了《协议遗嘱》的效力,故该《协议遗嘱》对小李、小张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小张已于事后通过诉讼将房屋A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其在协议当中的权利和目的客观上已经得到实现,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及诚实信用原则,小李与小张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张母提供一套住房B给张母居住。综上,法院判令小李、小张将房屋B给张母居住直至张母去世时止。
典型意义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赡养老人不仅是儿女应尽的义务,善待老人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一直以来都在为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而奋斗,努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和实现人民幸福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让老人老有所依,“以房养老”的模式得到更多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二条、第八条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依法妥善审理涉养老纠纷案件,促进老有所养。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依法审理涉老年人居住权益保护案件,满足老年人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为‘以房养老’模式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柳州中院在审理该案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从保护老年人权益角度出发,找准案件关键点,依法妥善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让老年人真正老有所依,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助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切实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