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常存在夫妻一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情况,这导致其自我发展的时间被大量压缩。
离婚时,负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又因自身能力弱而权益得不到保障。
夫妻一方对家庭的付出能得到补偿吗?请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刘某、覃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婚后二人感情一般。2019年6月,刘某通过微信告知覃某,自己已离开柳州,自此二人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刘某在外市工作、生活,覃某和女儿在柳州市居住生活。现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覃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刘某突然离家出走,期间未照顾家庭及孩子,于是向法院申请刘某向其支付家务补偿50000元。
法院判决
对覃某主张的家务补偿。法院认为,刘某自2019年6月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无证据证实其支付过小孩的抚养费或对家庭及小孩进行照顾,应认定覃某在该期间对抚育子女及照顾家庭负担了大部分义务,覃某依法有权向刘某主张相应补偿。刘某主张其离家出走的原因是夫妻感情已难以维系,且其没有主张分割家具装修等财产,但抚育子女及照顾家庭是法定义务,夫妻感情不好以及放弃相应财产权利均不能成为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补偿是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补偿,不能仅根据分居期间覃某的开支情况认定,应综合分居前后双方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及强度、家庭收支情况等进行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小孩由覃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并结合双方分居时小孩已六岁多,分居前双方均有所付出的情况,酌定刘某向覃某支付15000元补偿款。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正如法律规定的这样,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有必要为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提供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尤其是,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的家庭义务,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的情况。当夫妻双方离婚,负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给另一方提供了更多无形支持的一方反而会因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显然有悖公平。
切记,如果因为负担了更多家庭义务,导致自身经济能力弱或缺乏经济能力而面临权益不能得到保障的困境,要运用法律,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