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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小心“跑单”!
  发布时间:2023-11-13 08:21:31 打印 字号: | |

 随着“双十一”网络购物节的临近,部分不良网络店主可谓“商品不够,骗术来凑”,购买者很容易落入其中的“买买买”陷阱。近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个关于新型网络商品买卖合同纠纷,希望可以给各位“剁手买家们”一些法律提示和意见,避免冲动消费、被网络商家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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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罗某一直心仪一款名为“火箭腰带”的COSPLAY爆款实物商品,由于该商品今年一直处于热销状态,加上需要去外国进货,在网络上销售的商家少之又少。今年初,罗某在某宝上看到一家销售信誉度为“六钻”的店铺正在预售该款商品,但店家称“目前也没有现货,只能交全额定金排队购买”。罗某认为该店是“六钻”商铺,信誉及诚信度有保障,加上交易由某宝平台监管,如未收到货可让交易平台发起退款,罗某便放松警惕欣然交纳全额商品货款5000元。



交付货款后,店家称“因为代购需要使用到该笔货款”,要求罗某对店家发出的“虚拟物品发货单”点击确认收货,罗某按指示操作确认收货。之后罗某再次联系店家时发现店铺已销号,向购物平台投诉反馈得知“该店铺已注销,已退保证金,无可供抵扣货款金额”。遂罗某将该店铺经营者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店铺在罗某下单时明确告知发货时间,足以让消费者确信其可以发货。罗某在店铺拍下涉案商品并支付相应货款,店铺应按约履行发货义务,但截至庭审当日,店铺仍未履行发货义务,在尚未完成退款的情况下,现在某宝平台已无法搜索到案涉店铺,店铺经营者的主观故意明显,应认定存在欺诈行为。经查店铺为个人实名认证经营,结合案件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店铺退还罗某购物款5000元,并由店铺经营者向罗某支付相应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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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店铺通常以待购商品无现货为由,要求购买者对“虚拟物品发货单”进行确认收货,由此购物平台会判定买卖合同已成立,故将购物款发放给卖家,但实际上买家不仅没有收到商品,更损失了购物款。面对纷繁复杂的预售机制,消费者们要擦亮双眼,警惕新型消费陷阱。



法官提示




一、认真审查网络店铺的销售资质及注册登记信息,不因过往的“销量”“好评”单一认定该商铺是可靠的;


二、谨慎判断店铺的行为,对于要求买家将购物款直接转给其他人,或让买家对“虚拟物品发货单”点击确认收货等行为均需谨慎判断,不宜轻信卖家的花言巧语;


三、全面收集、保管网络购买信息记录,及时止损、及时维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不齐全,其诉请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柳北法院
责任编辑:柳州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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