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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视频就完事了?法院不同意!
  发布时间:2023-11-21 10:35:18 打印 字号: | |

很多人认为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即使出了问题,只要删除发布信息或是注销账号便可以高枕无忧了。殊不知,这些不实言论被他人转发后,“一传十、十传百”,极易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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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试图通过删除虚假言论逃避法律责任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某天,抖音用户李四(化名)发布了2条短视频,视频直指魏东(化名)经营的一家猪肉店铺,并配文“七两称”“严重吃称头”“请转发避免更多人被坑”等。短短5天时间,这2条视频引发大量关注,公众参与评论530多次,点赞量高达550多个。魏东发现视频后,认为李四造谣污蔑自己,立即向李四提出异议,要求他删除视频,但李四并未理睬。


魏东认为李四发布的视频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立刻到公证处对两则视频进行保全公证,并将李四起诉至柳江法院,要求其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保留时间不少于10天。


然而法院受理后发现,涉案抖音号已经注销,涉案视频也被删除。




法院审理


柳江法院依魏东的申请,对涉事账号进行查询,发现该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系李四所有。但李四在法庭上辩称:我从未使用过抖音APP,也从未注册过抖音账户,视频有可能真实存在,但发布者可能另有其人,与我无关。


那么李四的辩解成立吗?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视频真实存在,且发布视频的抖音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系李四使用,虽然李四极力否认非其本人操作,但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不认可李四的辩解,其应当对涉案抖音号发布的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李四在视频内容未查实的情况下,对外发布关于魏东猪肉铺的虚假视频,侵害了其名誉权,依法判决李四在个人抖音账户上,向魏东猪肉铺发布公开道歉视频,视频保留10日,并赔偿魏东相应损失




法官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网络中的一言一行都会被互联网记录,在网上发布的谣言,可能会被大量传播,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严重的负面社会影响。


如果在发布不实信息侵害他人权益后,删除原有作品或者直接注销账号,谎称发表不实信息并非自己所为,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的,并不能逃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法条链接


造谣传谣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造谣传谣这一违法行为既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能构成治安违法,一旦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500次以上的,则会触犯刑法

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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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传谣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造谣传谣的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谣传谣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我们遇到他人利用网络造谣诽谤自己时该怎么办?


当我们发现他人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诽谤侮辱自己时,可以要求相关网站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措施,并保存好有关图片、视频证据,用法律武器有力地回击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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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江法院
责任编辑:柳州中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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