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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 韦庆,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24-06-28 10:10:42 打印 字号: | |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年6月1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制造毒品罪罪犯韦庆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确认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2014年4月12日,被告人韦庆经张文旅(已另案判刑)邀约,在韦庆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县(现柳江区)成团镇鲁比村上屯31号老家制造氯胺酮(俗称“K粉”)。其间韦庆按照张文旅的指示协助加工。同月18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处将正在加工毒品的张文旅、覃象西(已另案判刑)当场抓获,缴获氯胺酮净重14100克。韦庆趁乱逃走。


2018年3月间,韦庆与张红羽(已另案判刑)协商,约定由韦庆将张红羽提供的制毒原料加工成氯胺酮,每加工一袋原料给予10万元报酬。而后,韦庆通过黄春望寻找并租用了李大遥(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三五镇上李村寨的山果园作为制毒场地,组织黄春望和麦晓、张红庭(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三次制造氯胺酮成品共计56532克、含氯胺酮的液体54568克。


2018年5月3日,韦庆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

被告人韦庆为牟利非法制造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韦庆参与制造氯胺酮成品70632克、含氯胺酮的液体54768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在后三起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韦庆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庆曾两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特别是首次参与制毒被通缉后变本加厉组织、指挥他人制毒,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据此,依法核准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庆死刑。


制造毒品和大宗贩卖、走私毒品等源头性毒品犯罪,严重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侵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惩处。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柳州中院依法对韦庆执行死刑,充分体现严惩制造毒品类源头性犯罪的坚定立场。

来源:刑一庭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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