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借款未还
被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生效后
被告非但未履行判决义务
反而在网络上恶意散播谣言
对原告名誉造成恶劣影响
再次被原告诉至法院
近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案源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本系朋友关系,却因金钱问题两次对簿公堂。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欠钱不还被起诉
阮芳女士在2022年11月分2次向韦华先生借款三千元,并承诺于2023年年初偿还,如若超出约定时间需支付违约金,但到达约定时间后,韦华先生多次从外地回来催收,阮芳女士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韦华先生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23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阮芳女士向韦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违约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五千余元。
散播谣言
然而,阮芳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满,非但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反而在网络上发布题为《关于敲诈钱》的文章,声称自己只欠韦华三千多元,却被“敲诈”五千多元,并配发了与韦华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法院判决书照片作为“证据”,恶意中伤韦华先生,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大量质疑和贬损韦华先生的评论。此外,阮芳女士还多次在朋友圈公开谈论韦华先生的私人活动,进一步侵犯了韦华先生的隐私和名誉。
再次被告
面对阮芳女士的侵权行为,韦华先生多次通过电话等方式要求其停止侵害、删除文章并恢复名誉,但阮芳女士置若罔闻,甚至变本加厉。无奈之下,韦华先生于2024年4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阮芳女士赔偿名誉精神损失、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九千余元。
法院审理
融水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韦华先生通过合法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阮芳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满,应通过正当合法程序寻求解决办法,而非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和内容,以此表达自己的不满。阮芳女士的行为具有贬损韦华先生的主观恶意,客观上也对韦华先生的名誉造成了一定损害,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韦华先生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阮芳女士在发布平台上有上万粉丝,其贬损韦华先生的言论直接导致韦华先生受到了一定的负面评价,客观上给韦华先生造成了严重的困扰和精神压力,韦华先生有权向阮芳女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综合阮芳女士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韦华先生的精神损害赔偿主张合理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但韦华先生与阮芳女士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及由此引发的矛盾,不属于隐私范畴,且韦华先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阮芳女士的侵权行为产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损失,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最终,融水法院判决阮芳女士赔偿韦华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并驳回韦华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出现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名誉权诉讼案件。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迅速且广泛,但公民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纠纷和矛盾,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采取过激行为或散布谣言、恶意中伤他人的方式报复。本案中,阮芳女士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诚信原则,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网络侵权行为时,应及时保存证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共同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